刑事拘留是我国仅次于逮捕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由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系其独家决定、使用,法律监督缺位,司法实践中较易被滥用,存在随意使用、变相延长及违法变更等诸多问题。
警惕刑事拘留被滥用
某沿海地级市检察院针对当地机关刑拘工作专项监督工作的分析报告,在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当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393人。其中采取刑拘措施8551人,占75.1%。另据研究者2010年针对10地公安局的统计发现,近九成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甫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措施存在的问题
正确、适时使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对于保证及时、准确查处刑事案件,打击、惩处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就目前而言.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时存在一些问题:
(一)错误理解刑事拘留条件,滥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从拘留的法律条件来看,拘留具有“应急性”,即拘留是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应急状态下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强制羁押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基层侦查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需要不需要、符合不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存在刑事拘留优先适用的请况。
(二)以刑事拘留代替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和用刑事拘留追逼债务
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程序提高到与实体并重的地步,对于行政处罚的对象要告知其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处罚决定作出前还要先告知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诉讼,裁决还不能立即执行,程序比较复杂,而刑事拘留则不存在这些程序,所以个别办案人员因怕麻烦,对一些无刑事拘留之必要的案件,仍然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来代替行政处罚。
(三)存在多头签发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问题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慎重并且要遵循—定的程序。而在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只要是刑侦、经侦、治安、派出所等办理刑事案件的单位,其主管局领导相应的都有签发刑事拘留的权力。
(四)存在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刑拘期限为1至3天,案情非常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一周,特殊法定情形下,则最多可以延期至30天。延期审批都在公安机关内部完成。但大量存在两种超期刑拘,一种是没有达到法定条件,随意延长刑拘的;另一种是刑拘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
过去的公安体制下,侦查以口供为主,现在这一侦查理念尚未完全转变,“关人是获取口供最有利的方式,警方经常是等突破口供后,再去找其他证据来验证”。
因为种种原因,刑拘这项紧急机制却取代了拘传,反而成为了实践中常规性的侦查手段。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而看守所的特殊环境常常会给他们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许多犯罪嫌疑人情愿早日“招供”,早日定罪,以便可以到“条件更好”的监狱中去服刑。
警方还可能以刑拘为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有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侦查机关为了尽快促成民事调解或者为了促使加害方尽快赔偿受害方损失,而对加害方予以刑拘。在达成调解或赔偿到位之后再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撤案”。
1、对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延长拘留期限的三种情况进行曲解:
(1)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但在实践中,凡在非户籍所在地作案即观为流窜作案,对外地来本地打工、上学、探亲访友期间涉嫌犯罪的,也按流窜作案对待,延长拘留期限;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但在实践中却将一些未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件作为结伙作案而延长拘留期限;
(3)多次作案也是公安机关“合法”延长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
2、遍造理由,延长拘留期限。
这些理由有可能是案件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却不是法定的延期理由,如“涉及其他案件需查证”、“案情复杂”、“需赴外地取证”等。
3、违反程序,延长拘留期限。
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改变强制措施,但有时公安机关不但不释放,反而以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或流窜作案嫌疑为由对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
错误刑事拘留的追究
扩大刑拘适用的后果是,大量的刑拘案件未达到批捕条件,在公安机关内部就“消化”掉了。据上述某沿海城市检察院的专项监督工作分析报告,该市被刑拘人员中,近半数未进入报捕程序,也就意味着这些案件明显不构成犯罪或是达不到起诉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剩下的一半案件都能顺利通过检察院的批捕。据 2010年对10个公安局的统计,公安局报送检察院审查的案件中,最终批捕的仅不到四成。
虽然公安局内部也有错案追究制度,但警方认定错案的标准比较高,一般只认定“人为或是重大错误”的情形。而法律对刑拘行为的约束也比较笼统,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5 条规定,对错误拘留进行赔偿的适用对象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标准一般是按照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实践中,即便是如此轻微的赔偿也可能被轻易规避。据上述某沿海城市检察院的分析报告,警方未报捕的人员中,仅有不到15%被直接释放,而其余都被变更为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甚至劳教等其他强制措施。
除了刑事拘留被滥用外,警察经常不承认正当防卫权,类似这些问题,显示警察作为掌握重要暴力公权力的部门,应该得到社会更多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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